(2011)甬慈逍民初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1-10-19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胡志苗与王云桥相邻污染侵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志苗,王云桥
案由
相邻污染侵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逍民初字第238号原告:胡志苗,男,1952年8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王云桥,男,197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志苗诉被告王云桥相邻污染、侵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0月19日以被告王云桥已拆除安装在被告西山墙上、紧邻原告胡志苗东山墙的空调外机及安装铁架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志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叶海慧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许珊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