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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莲民一初字第00039号

裁判日期: 2011-10-19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闫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莲民一初字第00039号原告闫某,女,197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某于2011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150元。审判员  郭蓉英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