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舒民一初字第01151号
裁判日期: 2011-10-19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朱某与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舒民一初字第01151号原告:朱某,女,无业,住舒城县。被告:叶某,男,工人,住舒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1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收取10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审 判 长 汪仪慧审 判 员 席广荣人民陪审员 张业久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方 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