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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舒民一初字第01151号

裁判日期: 2011-10-19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朱某与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舒民一初字第01151号原告:朱某,女,无业,住舒城县。被告:叶某,男,工人,住舒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1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收取10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审 判 长  汪仪慧审 判 员  席广荣人民陪审员  张业久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方 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