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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锦江民初字第3105号

裁判日期: 2011-10-1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诉蒲磊、成都顺捷懿德房地产咨询代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蒲磊,成都顺捷懿德房地产咨询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锦江民初字第310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住所地:成都市总府路31号。负责人马文灵,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熊春生,四川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小江,四川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蒲磊,男,1981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被告成都顺捷懿德房地产咨询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二环路东三段14号。法定代表人闵容惠,成都顺捷懿德房地产咨询代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诉被告蒲磊、成都顺捷懿德房地产咨询代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于2011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秦萌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