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锦江民初字第3626号
裁判日期: 2011-10-1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成都市塔子山公园管理处诉晏红武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塔子山公园管理处,晏红武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锦江民初字第3626号原告成都市塔子山公园管理处,住所地成都市下沙河铺街43号。法定代表人朱仁和,该管理处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庶民,四川海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红燕,四川海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晏红武,男,1954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塔子山公园管理处诉被告晏红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市塔子山公园管理处于2011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塔子山公园管理处申请撤回起诉,不影响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符合“原告有权在宣判前要求撤诉”的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条文全文附后)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塔子山公园管理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成都市塔子山公园管理处负担。审判员 蒋英姿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