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汕城法民二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1-10-19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尾分行与黄锦校、黄庆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尾分行,黄锦校,黄庆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汕城法民二初字第26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尾分行。住所:汕尾市区。负责人林绍生,行长。委托代理人唐建彬,系该行信贷管理部人员。委托代理人曾婷婷,系该行法律事务人员。被告黄锦校,男,身份证号码:×××4179,汉族,住海丰县海城。被告黄庆祥,男,身份证号码:×××4112,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尾分行诉被告黄锦校、黄庆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黄锦校已还清了违约贷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尾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102.1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尾分行负担。审判长 曾丽华审判员 吕宏辉审判员 黄世伦二〇一一年十月一十九日书记员 蔡肯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