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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汕城法民二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1-10-19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尾分行与黄锦校、黄庆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尾分行,黄锦校,黄庆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汕城法民二初字第26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尾分行。住所:汕尾市区。负责人林绍生,行长。委托代理人唐建彬,系该行信贷管理部人员。委托代理人曾婷婷,系该行法律事务人员。被告黄锦校,男,身份证号码:×××4179,汉族,住海丰县海城。被告黄庆祥,男,身份证号码:×××4112,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尾分行诉被告黄锦校、黄庆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黄锦校已还清了违约贷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尾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102.1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尾分行负担。审判长  曾丽华审判员  吕宏辉审判员  黄世伦二〇一一年十月一十九日书记员  蔡肯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