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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昌民三初字第01332号

裁判日期: 2011-10-19

公开日期: 2018-06-27

案件名称

原告黄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昌民三初字第01332号原告:黄某某,男。被告:刘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1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审判员  田宏伟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冰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