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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浙甬商终字第737号

裁判日期: 2011-10-1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宁波××箱包服饰有限公司与扬州××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扬州××有限公司,宁波××箱包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浙甬商终字第7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扬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开发区××路××号。法定代表人:蔡某某。委托代理人:丁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箱包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经济技术开发区××路××号。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委托代理人:姚某某。上诉人扬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佳公某)为与被上诉人宁波××箱包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某某公某)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1)甬北商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8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认定:因外商与宁波凯尔登进出口有限公某签订了“充喷胶棉油光布购物包”f0b外销合同,约定于2010年9月下旬交货,宁波凯尔登进出口有限公某将订单下给了贝某某公某。为及时交付“充喷胶棉油光布购物包”,2010年8月19日,贝某某公某与恒佳公某签订了合同编号为10kh039的《外发加工合同》,该合同约定贝某某公某委托恒佳公某加工承揽300000只“充喷胶棉油光布购物包”,总加工费为人民币570000元,恒佳公某应在8月25日前交付30000只,8月30日前交付60000只,9月9日前交付120000只,9月16日前交付90000只,并约定交货地点为贝某某公某仓库。合同签订后,贝某某公某预付了加工费100000元,从2010年8月20日至9月9日陆续将下述原材料发给恒佳公某:油光缎印刷片554400片、油光缎料35600米、油光缎无印刷片170700片、手挽20000米、(车好的)手挽742300条、无纺布裁片200600片、无纺布105600米、喷胶棉裁片200600片、90g喷胶棉94920米、170t里布74400米、170t里布裁片(内里有刀)245130片、170t里布裁片(内里无刀)245130片、170t里布裁片(内吊里)245130片、3#拉链57840y(码)、3#拉头538800只、pvc标(即内透明标)338800只、外织标548800只、202#涤纶线9900000米、402#涤纶线5460000米、纸箱6735只、胶袋428500只、纸箱不干胶33228只、胶袋不干胶401396只、刀模1套、纸格1套。恒佳公某于2010年8月20日将涉案购物包200000只外发给江都市海润制衣厂,并约定8月24日交付10000只、8月28日交付50000只、9月7日交付80000只、9月15日交付60000只;9月2日恒佳公某又将涉案购物包150000只外发给扬州市维扬区花山玩具加工厂,并约定9月25日交付50000只、9月30日交付50000只、10月5日交付50000只。至贝某某公某与恒佳公某约定交货的最后日期,恒佳公某仍未向贝某某公某交付涉案购物包。2010年9月9日贝某某公司甲送书面通知督促恒佳公某尽快按合同交付货物;贝某某公某在征得采购方同意该批货物最迟在2010年10月14日前f0b(将货物交付船运)后,将该信息告知了恒佳公某;10月6日、9日、10日贝某某公司乙佳公某送达“急迫”的提货及采取相关减少损失措施的通知;10月14日,贝某某公司乙佳公某送达了《解除合同的通知》,并要求其承担违约和赔偿责任,同时还要求其退还原材料和交付已经生产完毕的全部购物包。恒佳公某对双方之间合同的解除并无异议。贝某某公某为防止外商解除合同,及时交付货物以及进一步安排生产,2010年10月15日贝某某公某向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对已经生产的涉案购物包以及尚余原材料进行保全,同年10月19日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依法扣押了尚某某排的原材料及部分生产完毕的购物包,其中涉案成某包5460只。后,扬州市维扬区花山玩具加工厂于10月22日向贝某某公某交付了涉案成某包23480只,10月12日贝某某公某从江都市海润制衣厂外发给侯甲处领取了9180只涉案成某包,10月23日江都市海润制衣厂外发给侯甲生产并交付的涉案成某包已经包装好的有7680只、没有包装的有2000只。另,在诉讼前恒佳公某交付贝某某公某涉案购物包21060只,贝某某公某共收到涉案购物包68860只。原审法院对已经生产的成某包的耗料以及贝某某公某取回的原材料数额确认如下:(1)贝某某公某收回的涉案购物包68860只耗料如下:油光缎印刷片、油光缎料无印刷片均为68860片;(车好的)手挽、无纺布裁片、喷胶棉裁片均为137720条(片);170t里布裁片(内里无刀)、170t里布裁片(内里有刀)、170t里布裁片(内吊里)均为68860片;3#拉链为13178y;3#拉头为68860只;pvc标、外织标均为68860只;202#涤纶线为2272380米;402#涤纶线为757460米;纸箱为2295只;胶袋为68860只;纸箱不干胶为4590只;胶带不干胶为68860只。(2)2010年10月19日通过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扣押了如下原材料(通过单位换算后):油光缎印刷片54040片、油光缎料无印刷片68820片、(车好的)手挽100000条、无纺布37800米、无纺布裁片52466片、喷胶棉裁片21460片、90g喷胶棉16730米、170t里布5000米、170t里布裁片(内里无刀)59270片、170t里布裁片(内里有刀)2000片、170t里布裁片(内吊里)25961片、3#拉链22241y、3#拉头131800只、pvc标50000只、外织标96000只、202#涤纶线2131800米、胶袋61000只、纸箱不干胶3334只、胶带不干胶73940只。(3)贝某某公某从扬州市维扬区花山玩具加工厂取回的原材料(通过单位换算后)为:油光缎印刷片67150片、油光缎料无印刷片67600片、(车好的)手挽110600条、无纺布132600米、无纺布裁片155000片、喷胶棉裁片7000片、90g喷胶棉15470米、170t里布裁片(内里无刀)134553片、170t里布裁片(内里有刀)33812片、170t里布裁片(内吊里)66115片、3#拉链16325y、3#拉头45800只、pvc标44250只、外织标73000只、202#涤纶线684200米、纸箱4816只、胶袋78500只、纸箱不干胶2200只、胶带不干胶12700只。(4)贝某某公某从江都市海润制衣厂(包括该厂外发侯乙)取回原材料(通过单位换算后)为:油光缎印刷片26000片、油光缎料无印刷片1407片、(车好的)手挽35576条、无纺布裁片6600片、喷胶棉裁片4410片、170t里布裁片(内里无刀)22455片、170t里布裁片(内里有刀)23103片、170t里布裁片(内吊里)24382片、3#拉链3599y、3#拉头22600只、pvc标20000只、外织标25500只、202#涤纶线为508200米、纸箱为926只、胶袋为29000只、纸箱不干胶169只、胶带不干胶27846只。经(单位换算后)计算,恒佳公某尚欠贝某某公某原材料为:油光缎印刷片338350片、油光缎料和油光缎无印刷片(折算成米后)共26063米、手挽为20000米、(车好的)手挽358404条、无纺布和无纺布裁片(折算成米后)共43613米、喷胶棉裁片30010片、90g喷胶棉62720米、170t里布和170t里布裁片(内里无刀)(折算成米后)共62479米、170t里布裁片(内里有刀)117355片、170t里布裁片(内吊里)59812片、3#拉链2497y、3#拉头269740只、pvc标155690只、外织标285440只、202#涤纶线4303420米、402#涤纶线4702540米、胶袋191140只、纸箱不干胶22935只、胶袋不干胶218050只、刀模1套、纸格1套。另查明:(1)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在依贝某某公某申请于2010年11月19日向恒佳公某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后,将扣押的涉案购物包及原材料委托佳时物流运送后产生了8700元运费。(2)贝某某公某曾因采购生产涉案购物包所需的原材料的单价如下:油光缎料为3.4元/米、无纺布为1.13元/米、90g喷胶棉为1.95元/米、170t里布为2.55元/米、pvc标为0.01元/只、外织标为0.07元/只、202#涤纶线为2.45元/千米、402#涤纶线为1.21元/米、纸箱为4.12元/只、胶袋为0.195元/只、手挽为0.625元/米某通过原材料价格计算得出)和0.25米/条、3#拉链为0.22元/y、3#拉头为0.045元/只、胶袋不干胶为0.01元/只、印刷片为0.11元/片。按照物料的单位换算以及物料折算,其中:油光缎印刷片的单价为1.02元/片、油光缎料无印刷片的单价为3.4元/米、喷胶棉裁片的单价为0.39元/片、170t里布裁片(内里无刀)单价为2.55元/米、170t里布裁片(内里有刀)单价为0.45元/片、170t里布裁片(内吊里)单价为0.08元/片。因纸箱不干胶、刀膜、纸格的单价贝某某公某不能提交相关证据,在诉讼中对该部分原材料的赔偿请求贝某某公某予以放弃。贝某某公某于2010年10月15日向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恒佳公某提出管辖异议,该院将案件移送至原审法院,原审法院于2011年3月3日立案受理。贝某某公某请求判令:一、解除合同并要求恒佳公某立即支付某某交货违约金85500元;二、恒佳公某赔偿贝某某公某后续必然产生的空运输费损失2500000元(最终以实际产生为准);三、恒佳公某立即归还目前仍留在恒佳公某仓库的100000只“充喷胶棉油光布购物包”的原材料;四、恒佳公某立即交付已经完成加工的“充喷胶棉油光布购物包”,并退还尚未退还给贝某某公某的全部剩余原材料;五、案件诉讼费由恒佳公某承担。贝某某公某在原审庭审中变更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一、恒佳公某立即支付某某交货违约金85500元;二、恒佳公某赔偿贝某某公某后续必然产生的空运费损失888511.12元;三、恒佳公某赔偿贝某某公某损失1461065元(原材料的损失数额);四、恒佳公某赔偿其他损失80000元(运费、交通费);五、案件诉讼费用由恒佳公某承担。恒佳公某原审中答辩称:首先,恒佳公某延迟交货是因为贝某某公某的面辅料交付太迟。尽管合同没有约定面辅料交付时间,但贝某某公某至少应在合同约定交货前的合理期限内将面辅料交付恒佳公某。双方合同约定2010年8月25日前向贝某某公某交付第一批货物,而贝某某公某在2010年9月10日还在向恒佳公某交付面辅料。且在贝某某公某延迟交付面辅料后,并未重新约定交货日期。故延迟交付货物的责任不在于恒佳公某;其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贝某某公某利用到恒佳公某的下家工厂跟单的机会,与恒佳公某的下家工厂直接联系,用加价的手段挑拨恒佳公某与下家工厂的合作关系,甚至直接从恒佳公某的下家工厂提货,并对下家工厂承诺免除其逾期交货的责任,严重扰乱了恒佳公某的生产计划,也导致恒佳公某无法与下家工厂清点面辅料及成某。现贝某某公某要求恒佳公某承担巨额的原材料损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恒佳公某只负有返还贝某某公某面辅料及已经生产好的部分产品的义务。但具体的数字因贝某某公某某接到下家工厂提货,恒佳公某也无法提供准确的数字。原审法院审理认为:贝某某公某与恒佳公某之间存在合法的加工合同关系,双方均应恪守合同的约定。现贝某某公某依约向恒佳公某提供了原材料,但恒佳公某却未能依约按期足额向贝某某公某交付工作成果,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贝某某公某诉请恒佳公某承担的空运费、原材料损失费以及运费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对不合理部分予以驳回。恒佳公某认为其不存在违约、不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辩解,与事实和法律不符,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原审法院于2011年7月13日作出如下判决:一、恒佳公某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贝某某公某空运费888511.12元、原材料损失费1025949元、交通费8700元,以上合计1923160.12元;二、驳回贝某某公司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920.6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1920.60元,由贝某某公某负担4692.60元,恒佳公某负担27228元。恒佳公某不服原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延迟交货的违约责任不应由恒佳公某承担。延期交货的责任在于贝某某公某,依据合同约定贝某某公某提供面辅料,但贝某某公某提供面辅料迟延,严重影响了恒佳公某生产安排;二、即便恒佳公某逾期交货,贝某某公某也免除了恒佳公某的违约责任。贝某某公某到恒佳公某下发工厂提货时,均出具了书面承诺,同意免除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现贝某某公某再要求恒佳公某承担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无事实依据。请求撤销原判,驳回贝某某公某全部诉讼请求。贝某某公某书面答辩称:恒佳公某延期交货事实清楚,理应承担违约责任。贝某某公某从未免除过恒佳公某的违约责任。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期间,恒佳公某向本院提供从江都市公安局韶关派出所调取的《处警现场处结备案单》及由贝某某公某员工王某出具的证明各一份,证明在2010年10月27日贝某某公某撇开恒佳公某到恒佳公某的下家工厂强行取货,同时证明贝某某公某以加价的手段与下家单位直接发生业务联系。经质证,贝某某公某对上述证据材料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贝某某公某到恒佳公某下家工厂要求归还相应原材料的时间是在原审审理期间,是为了减少损失,并不存在干扰的事实。本院认为,恒佳公某提供的上述证据材料不具有证明力,本院不予认定。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恒佳公某与贝某某公某之间签订的《外发加工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全面履行。现恒佳公某对其未按约定的时间、数量交付货物的事实无异议,虽认为逾期交货的原因是贝某某公某未及时提供面辅料,影响了其生产安排,但根据贝某某公司乙佳公某提供面辅料的时间及数量看,足以使恒佳公某按照约定的时间、数量交付货物,故恒佳公某称其逾期交货系贝某某公某迟延交付面辅料的理由,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恒佳公某未按约交货,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恒佳公某将其在原审中提供的贝某某公某出具给其下家工厂的承诺书及贝某某公某与下家工厂签订的协议、说明等证据作为贝某某公某免除其违约责任的依据,但从该些证据材料看,并不能反映出贝某某公某有免除恒佳公某违约责任的意思表示,恒佳公某上诉称即使其违约,贝某某公某也免除了其违约责任的理由,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恒佳公某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6920.60元,由上诉人扬州××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谢海波审 判 员 叶剑萍审 判 员 王文海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林蒋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