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91执309号
裁判日期: 2011-10-1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周海军诉于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海军,于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91执309号申请执行人周海军,男,1974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委托代理人吕怡峰,黑龙江庆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于伟,男,1974年07月1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申请执行人周海军与被执行人于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1日作出的(2015)庆高新民初字第5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周海军于2017年2月28日向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周海军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裁定如下: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庆高新民初字第51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魏林白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