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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仑商外初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1-10-19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宁波亚洲纸管纸箱有限公司与黄岩怡诚纸品有限公司、徐昱晟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亚洲纸管纸箱有限公司,黄岩怡诚纸品有限公司,徐昱晟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仑商外初字第173号原告:宁波亚洲纸管纸箱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1027619-7),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宏源路126号。法定代表人:徐新林。委托代理人:邱伟飞,系该公司职员。被告:黄岩怡诚纸品有限公司(企业注册号:331003000009419),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南城方山下林场内。法定代表人:徐巧郎。被告:徐昱晟(公民身份号码:332603197204170012),男,1972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亚洲纸管纸箱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岩怡诚纸品有限公司、徐昱晟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亚洲纸管纸箱有限公司于2011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黄岩怡诚纸品有限公司、徐昱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宁波亚洲纸管纸箱有限公司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亚洲纸管纸箱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黄岩怡诚纸品有限公司、徐昱晟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856元,减半收取1428元,保全费1170元,总计2598元由原告宁波亚洲纸管纸箱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智杨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傅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