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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菏开商初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1-10-19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李继田与菏泽市牡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继田,菏泽市牡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菏开商初字第117号原告李继田,男,1938年8月13日出生,住菏泽经济开发区。委托代理人董传海,菏泽牡丹北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菏泽市牡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菏泽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崔玉光,理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继田与被告菏泽市牡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继田于2011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属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是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继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继田负担。审判员  何利军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九日书记员  袁 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