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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西监刑执字第2357号

裁判日期: 2011-10-19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张允召寻衅滋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允召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西监刑执字第2357号罪犯张允召,现在西安市新城区看守所服刑。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日作出(2010)新刑初字第2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允召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刑期执行至2012年5月27日止)。判决发生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西安市新城区看守所于2011年10月1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允召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自2010年12月至2011年9月共获得积极9次。本院认为,罪犯张允召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允召准予减去余刑。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乐群审判员  朱庆利审判员  王康喜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媛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