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亳民一终字第00718号
裁判日期: 2011-10-19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亳州市金统一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宫守锋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亳州市金统一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宫守锋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亳民一终字第0071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亳州市金统一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经济开发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宫守锋,男,197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上诉人亳州市金统一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宫守锋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1)谯民一初字第01446-1号移送管辖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为侵权案件,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为侵权行为地,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仍由原审法院管辖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返还原物纠纷,应按照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处理。作为宫守锋住所地的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本院对亳州市金统一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仍由原审法院管辖本案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审裁定移送管辖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冯 华审判员 怀 峰审判员 顾玉华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九日书记员 邢 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