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漳执行字第306号
裁判日期: 2011-10-19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黄晓华、余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晓华,余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漳执行字第306号申请执行人黄晓华,女,197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漳平市,被执行人余岳,男,198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漳平市,申请执行人黄晓华与被执行人余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漳平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0日作出(2011)漳民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余岳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黄晓华于2010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无法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帐户、车辆管理所、房地产交易服务中心,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漳平市人民法院(2011)漳民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隆武审判员 郑志平审判员 蔡仔颖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九日书记员 赖小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