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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嘉善西商初字第285号

裁判日期: 2011-10-19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嘉善天凝南方水泥有限公司与上海美全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善天凝南方水泥有限公司,上海美全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嘉善西商初字第285号原告:嘉善天凝南方水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爱荣。委托代理人:屠祖良。被告:上海美全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明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善天凝南方水泥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美全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善天凝南方水泥有限公司于2011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上海美全建材有限公司的财产23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嘉善天凝南方水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上海美全建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如查封、扣押,详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鄢云峰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九日书记员  沈云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