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衢江商初字第1306-1号
裁判日期: 2011-10-1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毛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毛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衢江商初字第1306-1号原告陈某某。被告毛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毛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1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依法要求对被告毛某所有的位于江山市区时代广场8幢1310b室、1310c室房屋及浙h×××××奥迪越野车一辆在价值人民币100万元以内予以保全,原告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毛某所有的位于江山市区时代广场8幢1310b室、1310c室房屋及浙h×××××奥迪越野车一辆在价值人民币100万元以内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王文学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姜美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