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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衢江商初字第1306-1号

裁判日期: 2011-10-1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毛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毛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衢江商初字第1306-1号原告陈某某。被告毛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毛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1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依法要求对被告毛某所有的位于江山市区时代广场8幢1310b室、1310c室房屋及浙h×××××奥迪越野车一辆在价值人民币100万元以内予以保全,原告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毛某所有的位于江山市区时代广场8幢1310b室、1310c室房屋及浙h×××××奥迪越野车一辆在价值人民币100万元以内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王文学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姜美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