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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浙绍民受终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1-10-19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上虞市章镇镇青丰村村民委员会与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虞市章镇镇青丰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绍民受终字第20号上诉人上虞市章镇镇青丰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俞彩金。上诉人上虞市章镇镇青丰村村民委员会不服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2011)绍虞民受初字第3号不予受理起诉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上虞市章镇镇人民政府占用上诉人水田未归还,未赔偿,上诉人的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上诉人起诉归还水田、赔偿损失,是法定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受理要求。本案是上虞市章镇镇人民政府对上诉人土地的占有、使用和损失赔偿纠纷,为物权保护纠纷,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起诉条件的规定。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理由不足,于法无据。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以2003年上虞市章镇镇人民政府在实施青丰村王家湾的曹娥江右岸老堤埂退堤工程中占用上诉人村未经征用的7.595亩基本农田用作新堤埂的基本用地未予归还为由,向一审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上虞市章镇镇人民政府归还并赔偿损失。上诉人所诉争议不属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原审法院对上诉人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哲宇审 判 员  陆卫东代理审判员  傅芝兰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潘方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