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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靖民初字第1744号

裁判日期: 2011-10-1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国江与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江,贺治强,刘阳,苏培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靖民初字第1744号原告王国江,男,农民。被告贺治强,男,农民。被告刘阳,男,农民。被告苏培耀,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江与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国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国江负担。审 判 长  畅 博审 判 员  周 虎人民陪审员  谢青山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谢录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