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靖民初字第1744号
裁判日期: 2011-10-1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国江与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江,贺治强,刘阳,苏培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靖民初字第1744号原告王国江,男,农民。被告贺治强,男,农民。被告刘阳,男,农民。被告苏培耀,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江与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国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国江负担。审 判 长 畅 博审 判 员 周 虎人民陪审员 谢青山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谢录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