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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绍民初字第2381号

裁判日期: 2011-10-19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民初字第2381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刘钢涛。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1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任高翔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胡华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