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绍民初字第2381号
裁判日期: 2011-10-19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民初字第2381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刘钢涛。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1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任高翔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胡华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