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浙甬刑执字第3971号
裁判日期: 2011-10-19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甘连军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甘连军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浙甬刑执字第3971号罪犯甘连军,于江西省南丰县,现在宁波市望春监狱服刑。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8日作出了(2009)甬象刑初字第4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甘连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期徒刑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宁波市望春监狱2011年10月13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甘连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假释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甘连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完成各项任务。获2010年度优秀报道员、2010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及2011年8月获单项记功。上述事实有罪犯假释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甘连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并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甘连军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2013年5月18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节祥审 判 员 邵芳芳审 判 员 陈作岚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何锦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