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宁民初字第927号
裁判日期: 2011-10-1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诉被告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某;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宁民初字第927号原告李某,男,汉族,甘肃宁县人。被告石某某,女,汉族,甘肃宁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李某承担50元,退付50元。审判员 王春宁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建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