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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宁民初字第927号

裁判日期: 2011-10-1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诉被告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某;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宁民初字第927号原告李某,男,汉族,甘肃宁县人。被告石某某,女,汉族,甘肃宁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李某承担50元,退付50元。审判员  王春宁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建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