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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威环民初字第1652号

裁判日期: 2011-10-19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原告姜元洋与被告杜文兰所有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元洋,杜文兰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威环民初字第1652号原告姜元洋,男,196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工业新区。委托代理人宋佩峰、吕林果,山东昆嵛先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文兰,女,196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元洋与被告杜文兰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元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大凯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