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周商初字第386号
裁判日期: 2011-10-19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章均与屠红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均,屠红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周商初字第386号原告:章均,男,198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屠红波,男,198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章均诉被告屠红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杨智文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熊科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