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莲民二初字第01139号
裁判日期: 2011-10-19
公开日期: 2015-01-16
案件名称
原告张百峰诉被告沈丘县华新货运有限公司、张光���、西安双生军盛货运服务部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莲民二初字第01139号原告张百峰,男,197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沈丘县华新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周口市大庆路北段中原国际商贸城B区B06号。法定代表人童国斌,该公司经理。被告张光辉,男。被告西安双生军盛货运服务部,住所地西安市枣园西路亚殴物流中心B区7-D。法定代表人李军,该部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百峰诉被告沈丘县华新货运有限公司、张光辉、西安双生军盛货运服务部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百峰于2011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百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375元。审判员 朱保建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晨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