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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仑柴民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1-10-19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虞慧珠与曹华安、北仑区人民政府柴桥街道办事处房屋拆迁办公室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虞慧珠,曹华安,北仑区人民政府柴桥街道办事处房屋拆迁办公室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仑柴民初字第57号原告:虞慧珠,女,195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委托代理人:钱军,浙江明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华安,男,1955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现住。被告:北仑区人民政府柴桥街道办事处房屋拆迁办公室,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柴桥街道。负责人:史文龙,主任。委托代理人:林君龙,宁波芦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虞慧珠与被告曹华安、北仑区人民政府柴桥街道办事处房屋拆迁办公室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虞慧珠撤回对被告曹华安、北仑区人民政府柴桥街道办事处房屋拆迁办公室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司法鉴定费2200元,由原告虞慧珠负担。审 判 员  胡 波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竺露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