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宜秀民一初字第00550号
裁判日期: 2011-10-19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杨吉满与高华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吉满,高华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宜秀民一初字第00550号原告:杨吉满,男,197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庆市开发区。被告:高华祥,男,1967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吉满诉被告高华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吉满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杨吉满负担。审判长 程莉审判员 胡斌审判员 郑磊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