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未民二初字第01012号
裁判日期: 2011-10-19
公开日期: 2018-08-31
案件名称
刘俊明与西安市浩丰农业技术有限公司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刘俊明;西安市浩丰农业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未民二初字第01012号 原告刘俊明,男,汉族。 被告西安市浩丰农业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沣渭新区和平村工业园**路**。 法定代表人余齐刚,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卫卫,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俊明与被告西安市浩丰农业技术有限公司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1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俊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25元,其余25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袁辉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