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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霍民二初字第00344号

裁判日期: 2011-10-1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六安人民印刷有限公司与霍邱金榜学校拖欠货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六安人民印刷有限公司,霍邱金榜学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霍民二初字第00344号原告:六安人民印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花开长,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叶武,安徽皋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霍邱金榜学校法定代表人:徐多宝,校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六安人民印刷有限公司诉被告霍邱金榜学校拖欠货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0月19日以双方达成履行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六安人民印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82元,减半收取64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潘治海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华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