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象石商初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1-10-19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陈月娥与任旭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月娥,任旭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象石商初字第201号原告:陈月娥,女,194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告:任旭超,女,1979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月娥与被告任旭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月娥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 强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汤李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