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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象石商初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1-10-19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陈月娥与任旭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月娥,任旭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象石商初字第201号原告:陈月娥,女,194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告:任旭超,女,1979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月娥与被告任旭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月娥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 强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汤李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