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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咸秦民初字第02223号

裁判日期: 2011-10-19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咸秦民初字第02223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1972年2月5日生。被告计某某,男,汉族,1973年5月26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之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明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田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