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咸秦民初字第02223号
裁判日期: 2011-10-19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咸秦民初字第02223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1972年2月5日生。被告计某某,男,汉族,1973年5月26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之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明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田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