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青羊民初字第3219号
裁判日期: 2011-10-19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孙强、覃明忠、张颖、明星隆、廖刚、曹营渠与青羊区西御大厦第三届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业主知情权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强,覃明忠,张颖,明星隆,廖刚,曹营渠,青羊区西御大厦第三届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
案由
业主知情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青羊民初字第3219号原告孙强,男,汉族,1962年11月14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原告覃明忠,男,汉族,1958年6月24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原告张颖,女,汉族,1968年1月5��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原告明星隆,男,汉族,1967年10月21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原告廖刚,男,汉族,1975年3月25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原告曹营渠,男,汉族,1972年9月12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上诉六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建捷,四川蜀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青羊区西御大厦第三届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西御街8号。负责人孟良,业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曹伟,男,汉族,1973年9月27日。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白重庆,男,汉族,1949��8月5日。特别授权。原告孙强、覃明忠、张颖、明星隆、廖刚、曹营渠与被告青羊区西御大厦第三届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西御大厦第三届业委会)业主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杨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强、覃明忠、张颖、明星隆、廖刚、曹营渠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建捷,被告青羊区西御大厦第三届业委会的委托代理人曹伟、白重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强、覃明忠、张颖、明星隆、廖刚、曹营渠诉称,原告系成都市西御街8号西御大厦业主。该小区依法成立了业主委员会。被告作为小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其任期内从未向业主公布理应由业主知晓的相关信息和资料,经广大业主多次要求,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诿,致使广大业主的权益得不到保护,故起诉,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公布并准予原告查阅、复印被告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专用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大会、业委会工作经费的使用情况、专有部份的使用和收益情况;2、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西御大厦第三届业委会辩称,物业服务合同、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专用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专有部份的使用和收益情况业主大会均按照规定在房管局进行了备案,并在小区进行了张贴和公示,业委会工作经费由于不足,均由业委会成员自已支出,未提取属于业主的任何费用。经审理查明,原告孙强、覃明忠、张颖、明星隆、廖刚、曹营渠均系成都市西御街8号西御大厦业主。2008年7月9日,被告成立,同时该小区通过新的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委会工作规则。2009年2月18日,被告将业委会的资料、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在本区房产管理局进行了备案。2011年5月27日至29日,被告将物业合同交由该小区四位业主进行了签收。后经原告与被告就公示相关资料协商无果,原告遂诉讼来院。上述事实有双方提交并经质证确认的产权证、议事规则、业委会备案的函、物业合同等证据及当事人当庭陈述予以为证。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业主请求公布、查阅下列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三)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份的使用和收益情况;(四)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五)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之规定,被告作为小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广大业主公布上述事关业主切身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关信息和资料,而被告未能提交足够证据,证明被告已向广大业主进行了公示,故对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公布并准予原告查阅、复印被告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专用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大会、业委会工作经费的使用情况、专有部份的使用和收益情况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五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之规定,判决如下:青羊区西御大厦第三届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孙强、覃明忠、张颖、明星隆、廖刚、曹营渠公布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专用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大会、业委会工作经费的使用情况、专有部份的使用和收益情况;孙强、覃明忠、张颖、明星隆、廖刚、曹营渠有权对前述资料进行查阅、复印。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青羊区西御大厦第三届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负担。(该费用已由原告垫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 进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九日书记员 贺芯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