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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浙嘉知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1-10-19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金民海与陈达树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民海,陈达树

案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嘉知初字第72号原告:金民海。委托代理人:杨照飞、岳斐。被告:陈达树。原告金民海为与被告陈达树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金民海以与被告陈达树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1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民海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金民海负担。审 判 长  陈定良代理审判员  王黎明代理审判员  舒珊珉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 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