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锦江民初字第2844号
裁判日期: 2011-10-1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晏勇与成都摩尔百盛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晏勇,成都摩尔百盛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锦江民初字第2844号原告晏勇,男,1974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成都摩尔百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东御街55-223号。法定代表人江秉金。本院在审理原告晏勇与被告成都摩尔百盛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晏勇于2011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晏勇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摩尔百盛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晏勇撤回对被告成都摩尔百盛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晏勇负担。审判员 杨琴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