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商区法民二初字第00086号
裁判日期: 2011-10-1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原告商洛康天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商州区骨伤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洛康天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商州区骨伤医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商区法民二初字第00086号原告商洛康天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商洛市商州区北新街西段146号。法定代表人郭耀勋,经理。委托代理人南晓良,陕西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田涛,陕西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商州区骨伤医院,住所地商洛市商州区北新街西段。负责人赵四海,院长。委托代理人高惠丽,女,汉族。原告商洛康天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康天公司”)与被告商州区骨伤医院(以下简称“骨伤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涂传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康天公司委托代理人田涛,被告骨伤医院委托代理人高惠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康天公司诉称:原告长期向被告供药。2006年至2008年,被告累计拖欠原告药款23000元。2009年8月6日,被告出具欠条:欠康天医药公司2008年以前药款23000元。经多次催要未果,给原告造成很大损失。诉请判令:1、被告骨伤医院立即支付原告康天公司药款23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骨伤医院辩称:欠原告药款23000元属实。因院长常年有病,一次性付款有困难。欠款是长期累计的,不同意给付利息。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存在药品购销关系。2009年8月6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欠康天医药公司2008年以前药款23000元。原告因催要未果,于2011年8月5日向本院起诉。确认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2009年8月6日,商州区骨伤医院欠条一张;2、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以上证据,已经庭审质证及本院审查,合法真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系药品买卖合同关系。原、被告对欠条所确定的欠款数额没有争议,本院予以认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3000元货款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依法应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因双方没有约定利息,且原告又未提供相关证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商州区骨伤医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商洛康天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医药款23000元;二、驳回原告商洛康天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5元,由被告商州区骨伤医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涂传山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 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