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锦江民初字第3501号
裁判日期: 2011-10-1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田孝福与成都市蜀都装饰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孝福,成都市蜀都装饰工程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锦江民初字第3501号原告田孝福,男,195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被告成都市蜀都装饰工程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开街10号。法定代表人唐友全,成都市蜀都装饰工程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孝福与被告成都市蜀都装饰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孝福于2011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孝福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孝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田孝福负担。审判员 叶红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九日书记员 肖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