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紫民初字第00742号

裁判日期: 2011-10-19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2011]紫民初字第00742号-原告左某某诉被告卿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某某,卿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紫民初字第00742号原告左某某,男,汉族,出生于陕西省紫阳县。被告卿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左某某诉被告卿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左某某于2011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左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左某某承担。审判员  高显超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