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咸渭民执字第00154号
裁判日期: 2011-10-19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关某某申请执行咸阳市渭城区底张镇西蒋(江)村第一村民小组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关某某,咸阳市渭城区底张镇西蒋(江)村第一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咸渭民执字第00154号申请执行人关某某,女,198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咸阳市渭城区底张镇西蒋(江)村第一村民小组。负责人王某某,该小组组长。申请执行人关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咸渭民初字第0021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6800元,未执行6800元。经查:咸阳市渭城区底张镇西蒋(江)村第一村民小组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确认并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本次执行申请,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及当前案情,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1)咸渭民执字第0015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 超审判员 雷秦川审判员 左 诚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权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