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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漳执行字第336号

裁判日期: 2011-10-1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余东强、黄生炳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东强,黄生炳,陈晓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漳执行字第336号申请执行人余东强,男,197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漳平市,被执行人黄生炳,男,198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漳平市,被执行人陈晓艳,女,198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漳平市,系被执行人黄生炳妻子,申请执行人余东强与被执行人黄生炳、陈晓艳担保追偿纠纷一案,漳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漳民初字第17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1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帐户、车辆管理所、房地产交易服务中心,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举证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漳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漳民初字第17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隆武审判员  郑志平审判员  蔡仔颖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九日书记员  赖小华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