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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淅民初字第89-2号

裁判日期: 2011-10-19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兰红伟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成林,兰红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淅民初字第89-2号原告:董成林,男。法定代理人:董生合。被告:兰红伟,男。委托代理人王志丹,男。原告董成林诉被告兰红伟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25日作出(2011)淅民初字第89-1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现因该案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豫R377**轿车的查封。审判长  张环宇审判员  靳来有审判员  闫 莉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