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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仑民初字第1678号

裁判日期: 2011-10-19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肖继洋与郭东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继洋,郭东风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仑民初字第1678号原告:肖继洋,男,1982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被告:郭东风,男,197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东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肖继洋与被告郭东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继洋撤回对被告郭东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肖继洋负担。审 判 员 蒋益芬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王 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