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仑民初字第1678号
裁判日期: 2011-10-19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肖继洋与郭东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继洋,郭东风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仑民初字第1678号原告:肖继洋,男,1982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被告:郭东风,男,197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东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肖继洋与被告郭东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继洋撤回对被告郭东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肖继洋负担。审 判 员 蒋益芬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王 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