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武侯民初字第3311、3313、3315号

裁判日期: 2011-10-19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陈建新、杨志高、陈运珍诉黄军、任怡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新,杨志高,陈运珍,黄军,任怡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武侯民初字第3311、3313、3315号原告陈建新。原告杨志高。原告陈运珍。原告委托代理人李亭。被告黄军。委托代理人黄鹤,四川弘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怡颖。委托代理人段泽良,四川蜀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兆前,四川蜀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审理原告陈建新、杨志高、陈运珍诉被告黄军、任怡颖民间借贷纠纷三案中,原告陈建新、杨志高、陈运珍于2011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建新、杨志高、陈运珍申请撤诉,该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建新、杨志高、陈运珍撤回对被告黄军、任怡颖的起诉。原告陈建新预交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陈建新承担;原告杨志高预交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原告杨志高承担;原告陈运珍预交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陈运珍承担;审判员  沈璟晶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长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