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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舟定商初字第959号

裁判日期: 2011-10-1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舟定商初字第959号原告王某某。被告周某某。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9日立案受理。由审判员俞金龙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1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被告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8月5日、8月8日,被告分别向原告借款共计200000元,约定借款月利率4.5﹪及一个月内归还。借款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未归还。故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00000元,并从2011年8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至借款清偿日止。被告对原告的起诉内容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5日,被告周某某向原告王某某借款,被告周某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由周某某…向王某某借得人民币现金壹拾万元整(100000.00),借款期限为2011年8月5日至2011年9月5日。双方口头约定借款月利率4.5﹪。2011年8月8日,被告周某某又向原告王某某借款,被告周某某再次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由周某某…向王某某借得人民币现金壹拾万元整(100000.00),借款期限为2011年8月8日至2011年9月8日。双方口头约定借款月利率也是4.5﹪。上述借款届满后,被告周某某未归还借款。现原告王某某诉至本院,要求处理。以上事实由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供的借条二份和原、被告双方在法庭上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依法受到法律保护。被告周某某未履行还款义务,属于违约行为,应依法承担归还借款及支付利息的违约责任。关于利息支付,原告王某某要求被告周某某从2011年8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某某归还原告王某某借款200000元,并从2011年8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至借款清偿日止。上述款项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周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俞金龙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莹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