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玄民初字第2130号
裁判日期: 2011-10-19
公开日期: 2014-02-12
案件名称
原告邦特公司与被告单新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邦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单新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玄民初字第2130号原告南京邦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邦特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玄武区大悲巷12号东三楼。法定代表人何帮华,邦特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国华,高峰。被告单新生,男。委托代理人王欣、黄臣,江苏同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邦特公司与被告单新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邦特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京邦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 荣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九日见习书记员 张佳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