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浙甬刑执字第3954号
裁判日期: 2011-10-19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施孝忠犯受贿罪、贪污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施孝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浙甬刑执字第3954号罪犯施孝忠,于浙江省宁海县,现在宁波市望春监狱服刑。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21日作出了(2005)宁刑初字第3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施孝忠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违法所得人民币540600元人民币予以追缴。宣判后,公诉机关宁海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6年1月25日作出了(2006)甬刑终字第1号刑事判决,维持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2005)宁刑初字第379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人施孝忠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撤销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2005)宁刑初字第379号刑事判决第二项,即被告人施孝忠的违法所得540600元人民币予以追缴,由扣押机关宁海县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施孝忠犯受贿罪,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二万元;犯贪污罪,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一万元,决定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618880元予以追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宁波市望春监狱2011年10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施孝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施孝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完成各项任务。2010年获监狱优秀报道员、优秀教导员,并被评为省级、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1年8月获监狱单项表扬。上述事实有减刑呈批表、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施孝忠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施孝忠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节祥审 判 员 陈作岚审 判 员 邵芳芳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何锦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