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陇执字第00393号
裁判日期: 2011-10-19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李巨成诉何海余、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巨成,何海余,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陇执字第00393号申请执行人李巨成,男,生于1959年7月26日,汉族,陕西省陇县人,秦源煤业职工(农民工)。被执行人何海余,男,生于1963年5月5日,汉族,陕西省陇县人,秦源煤业职工(农民工)。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公司。负责人周旺,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牛智辉,任该公司理赔部经理。本院在执行李巨成诉何海余、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公司已向法院交来案件执行款36473.5元,被执行人何海余已向本院交来案件执行款1425元,并已发还申请人李巨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陇民初字第003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琼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九日书记员 秦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