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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苏少民初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1-10-19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刘甲、刘乙与李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甲,刘乙,李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苏少民初字第110号原告刘甲。原告刘乙。法定代理人刘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甲、刘乙与被告李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甲、刘乙于2011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二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甲、刘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二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春英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海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