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苏少民初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1-10-19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刘甲、刘乙与李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甲,刘乙,李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苏少民初字第110号原告刘甲。原告刘乙。法定代理人刘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甲、刘乙与被告李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甲、刘乙于2011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二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甲、刘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二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春英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海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