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深中法民六终字第4336号
裁判日期: 2011-10-19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上诉人张某某与被上诉人昭××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金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张某某;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深中法民六终字第43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委托代理人:罗某某,广东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詹某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苏某某,系该公司法务人员。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广东经×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昭×公司)因追索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1)深宝法民劳初字第6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张某某与昭×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与约束。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昭×公司应支付张某某加班工资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数额问题。关于加班工资的问题。本院认为,张某某上诉请求更高数额的加班工资,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昭×公司在原审时提交的有张某某签名确认的2009年3月至2010年3月的考勤卡上明确记载了张某某的加班时间,原审据此计算出张某某在上述期间应得的加班工资数额正确,本院予以确认。张某某主张2007年10月至2010年10月,每月加班60小时明显与该考勤卡的记载不符,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依据法律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的应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张某某应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其余月份存在加班事实,其仅提供2008年3月、4月的考勤卡,对其他月份的加班事实并无证据证明。而2008年3月、4月属于申请仲裁之日两年前的时间,张某某不仅要证明存在加班事实,还应证明昭×公司没有足额发放该两个月的加班工资。因张某某没有证据证明自己的上诉主张,故本院对其主张更高的加班工资请求不予支持。张某某要求支付加班工资双倍赔偿金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问题。本院认为,张某某在离职之日已领取了昭×公司支付的一个月代通知金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表明张某某同意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原审判决认定系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正确,本院予以确认。双方之前签订的《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自由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本院对该《协议书》的效力予以确定。此《协议书》上明确约定张某某离职时赔付的经济补偿金从已支付的退职金人民币35770元中抵扣,故张某某上诉主张不应以该协议书的金额冲抵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的昭×公司应支付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差额正确,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张某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张某某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彭 安 明审判员 何 伟 云审判员 许 炎 兴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九日书记员 邓亚玲(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