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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紫行初字第0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1-10-19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2011]紫行初字第00005-1号--陈某某诉紫阳县农业局不服紫农业决字[2011]1号紫阳县农业局行政复议决定书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紫阳县农业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1)紫行初字第00005-1号原告陈某某,男,1963年6月23日生于陕西省紫阳县,汉族。委托代理人罗某某,男,紫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彭某某,男,紫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紫阳县农业局。所在地:紫阳县城关镇环城路居委会。法定代理人沈某某,局长职务。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紫阳县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站长。本院在审理陈某某诉紫阳县农业局不服紫农业决字(2011)1号紫阳县农业局行政复议决定书一案中,由于对第三人朱家华无法送达开庭传票,为不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七)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陈 良审判员 郭代华审判员 王雪斌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忠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