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新商初字第367号
裁判日期: 2011-10-19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上海宏纳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与山东高科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宏纳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山东高科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新商初字第367号原告:上海宏纳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被告:山东高科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宏纳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高科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宏纳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24元,由原告上海宏纳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槐燕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薛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