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茌民一初字第661号
裁判日期: 2011-10-19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刘某与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茌民一初字第661号原告刘某,女,1973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茌平县。被告牛某,男,197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茌平县。原告刘某诉被告牛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牛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诉称:××××年××月××日经人介绍与被告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人孩子,女孩牛某甲,男孩牛某乙,结婚之后被告一直在外打工,孩子都是由我照顾,被告几乎没有出过抚养费。2006年春节后被告外出打工与原告分居至今。2010年被告曾起诉要求与原告离婚,后经法院调解和好,但被告回家后就离家出走。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牛某经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刘某与牛某于××××年××月××日经人介绍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人孩子,1998年5月4日生女孩牛某甲,2005年7月15日生男孩牛某乙。婚前被告就一直在外地打工,2006年春节后被告即外出打工与分居生活。2010年3月15日被告曾起诉至本院要求与原告离婚,同年4月30日经法院调解被告撤诉,但被告回家后就离家出走不在与原告联系。2011年4月1日本院立案后,即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本院开庭时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上述事实,由刘某当庭陈述、结婚证在卷佐证,可以确认。本院认为:刘某与牛某婚前相识时间短,缺乏充分了解。因被告一直在外地打工和原告联系较少,两人感情逐渐淡泊,又因性格脾气差异较大,两人感情逐渐破裂。原、被告相互之间已5年未履行夫妻义务,且经本院公告传唤,被告牛某未到庭参加诉讼,应确认刘某与牛某感情确已破裂,准予刘某与牛某离婚。被告牛某未到庭参加诉讼,原、被告婚生两个孩子暂由原告抚养,抚养费及婚前和婚后财产待被告出现后,可另案处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刘某与被告牛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苏学军人民陪审员 杨瑞娥人民陪审员 杨呈绘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冯瑞雪附相关法律规定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